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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三人用双氧水及福尔马林浸泡牛百叶获刑
发表时间:2015-05-14 点击:1443

时间:2015-05-13   来源:人民网  作者:吉羽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5月13日电 温某,女,46岁,个体户。吴某某,男,51岁,无业。林某某,女,75岁,个体户。三人均为海口市人,於2014年8月7日因加工、销售毒牛百叶,三人均被刑事拘留。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至8月6日期间,林某某在位於海口市美兰区锦山里二排9-6#129号一楼的家中,与吴某某一起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过氧化钠和甲醛(俗称“浮马林”)浸泡加工生产牛百叶。浸泡加工生产的牛百叶由被告人温某拿到其摊位海口市美兰区东门市场档口18-19号铺面销售。
 
    2014年8月6日8时许,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会同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八大队及海口市视频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在海口市美兰区锦山里二排9-6#129号一楼查获非法加工食品黑窝点一处。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当场扣押牛百叶1920斤(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牛百叶检出甲醛和过氧化氢)、过氧化氢5桶+2.5kg、甲醛溶液40瓶、氢氧化钠1包。并抓获温某、吴某某、林某某。
 
    经鉴定,从扣押的牛百叶中检出甲醛和过氧化氢。甲醛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对於上述事实,温某、吴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美兰法院认为,吴某某、林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温某明知吴某某、林某某生产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已年满74周岁的情况,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林某某宣告缓刑。综上,依法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牛百叶1920斤、过氧化氢5桶(25㎏/桶)+2.5千克、甲醛溶液40瓶(500ml/瓶)、氢氧化钠1包(25㎏/包)予以没收并销毁。(记者吉羽 通讯员吕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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