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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口冰鲜贵价虾无中文标识 超市被判赔10倍售价
发表时间:2015-08-26 点击:1282

 时间:2015-08-26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广州中院称:食品外包装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不少市民如今爱逛进口商品超市,广州市民谭先生就在超市花了一千多元购买了4盒进口阿根廷红虾,但随后发现产品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为此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法官就此案表示,进口冰鲜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进口红虾包装无中文标识
 
    2014年9月6日,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公司下设的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处购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每盒单价318元,共1272元。这些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
 
    谭先生认为,该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是明知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故起诉请求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华润万家公司依法10倍赔偿12720元。
 
    华润万家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涉案商品并不属于食品,而是农产品;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进口时已经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针对食品及药品有效,本案涉案商品为农产品,因此不适用该解释;另外,退还货款,相应的也应当退回货物,理应同时履行。
 
    起诉后获判10倍赔偿
 
    纠纷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谭先生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0倍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是法院归纳的三大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案争议的法律适用应为食品安全法,而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案中,“阿根廷红虾”为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还称,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签,既是法律规定,又是常识,华润万家公司作为经营食品超市的商家,不可能不清楚,因而谭先生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赔偿其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购物款1272元给谭先生;华润万家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谭先生1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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